(2016)川0129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林、罗秋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林,罗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6号申请人马林,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罗秋彬,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林与被申请人罗秋彬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马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秋彬在成都宇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43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林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秋彬在成都宇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43000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