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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报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357号原告周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周某与张某自行达成和解,周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本案周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