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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百德贸易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百德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百德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百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99934元,本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以上合计60833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3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沈文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