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鹏飞与姚佳、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鹏飞,姚佳,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001号原告:沈鹏飞。被告:姚佳。被告: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鹏飞诉被告姚佳、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沈鹏飞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