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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鹏飞与姚佳、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鹏飞,姚佳,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001号原告:沈鹏飞。被告:姚佳。被告: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鹏飞诉被告姚佳、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沈鹏飞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