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吕冰玉与西安商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冰玉,西安商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25号原告吕冰玉,1989年8月1日,记者。委托代理人谢亚西,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商报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阎文政,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冰玉与被告西安商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冰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冰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吕冰玉负担。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