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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与叶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叶满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975号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勇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祖,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满忠。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满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庆祖、被告叶满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到原告处购买茶叶等货物,货款合计人民币72950元,有被告签认的销售单为凭。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货款,被告虽然口头承诺马上支付,但一定未履行付款的承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9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7295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到货款本息清偿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编号为0000200、0000202、0000206、0000208、0000210、0000211、0000212、0000213、0000215、0000217、0000219、0000317、0000408的《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在销售单��货人处有被告的签名。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提货的具体数量和货物价值。3、《2014-2015年六堡茶结算明细表(叶满忠)》,该证据是原告自行制作。拟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被告叶满忠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1、被告是原告公司总经理,负责货物的销售;2、原告主张的茶叶价格偏高,且双方对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意见;3、原告不应主张货款利息。二、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还有其他的经营业务未结算清楚,原告尚欠被告款项1555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11月5日被告委托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给原告的催告函。拟证明被告想与原告协商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款项计算的相关事宜,该催告函列明原告尚欠被告款项共计1555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经审查,催告函并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被告该单方面做出的催告行为本院不予采信,故不采纳催告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告以销售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对收货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收到货物后未立即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综上,原告诉请的货款本金,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满忠向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9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729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货款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16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叶满忠负担812元,退回原告柳州市满地宝农贸有限公司812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除按照以上判项继续履行义务外,另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舒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池一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