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郝立平与汤文林、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平,汤文林,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郝立平。委托代理人王尧,天津市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文林。被告郑芳。原告郝立平诉被告汤文林、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立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文林、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立平诉称,被告汤文林借款称生意资金紧张,于2015年1月30日向其借款2200000元人民币,月息百分之二点五,被告汤文林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汤文林又称生意资金紧张,于2015年2月1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人民币,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以上借款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郑芳与汤文林系夫妻关系,应对汤文林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2800000元及顺延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文林未答辩。被告郑芳提交答辩状辩称,其与汤文林已于2015年1月19日离婚,汤文林的借款不是发生于郑芳与汤文林婚姻存续期间,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郝立平对郑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郝立平于2015年1月30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借给被告汤文林2200000元人民币,约定月息百分之二点五,被告汤文林为原告出具借条。2015年2月14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再次借给被告汤文林600000元人民币,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被告郑芳与被告汤文林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被告郑芳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离婚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此笔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芳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汤文林与郝立平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记录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汤文林应及时尝还借款,经原告催要未归还属违约。原、被告间利息约定为月息2.5%对应年息为3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应支持原告利息672000元(2800000*24%=672000元,算至2016年1月30日,以后顺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郝立平借款2800000元,利息672000元(算至2016年1月30日,以后顺延),共计3472000元。二、驳回原告郝立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76元,由被告汤文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