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冷志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冷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行长。被执行人冷志朋,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仁兆支行与被执行人冷志朋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1091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