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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柴春雨与武洪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春雨,武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20号申请人柴春雨。被申请人武洪彬。申请人柴春雨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平安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邢台市威县中华大街东侧、燕山路北侧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