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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刁忠祥与刘洪雨、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忠祥,刘洪雨,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4号原告刁忠祥。被告刘洪雨。被告张春红。系刘洪雨之妻.本院在审理刁忠祥与刘洪雨、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忠祥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