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刁忠祥与刘洪雨、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忠祥,刘洪雨,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4号原告刁忠祥。被告刘洪雨。被告张春红。系刘洪雨之妻.本院在审理刁忠祥与刘洪雨、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忠祥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兵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