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贵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刑财字第2-3号被执行人张贵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期间扣押张贵林的黄金项链一条进行拍卖。2016年1月21日,竞买人方祖福以8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贵林的黄金项链一条[内容详见杭诚价(2015)评字第08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方祖福(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祖福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