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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8.16高生祥诉王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生祥,王三军,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391号原告高生祥,男,1969年4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三军,男,1967年12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丙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生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林,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生祥与被告王三军、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生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