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群莲与被执行人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莲,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莲,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法定代表人:董绍宏,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峨劳人仲案字(2015)第46-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群莲与被执行人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晶源硅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李群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劳人仲案字(2015)第4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