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金彪与陈明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彪,陈明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39号原告杨金彪。被告陈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彪与被告陈明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