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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金彪与陈明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彪,陈明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39号原告杨金彪。被告陈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彪与被告陈明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