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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昌旭初,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村。法定代表人舒作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法定代表人刘来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号3201室。法定代表人郑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守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昌旭初,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0号01幢1502室。法定代表人唐海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商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易乾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乾宁公司)、原审被告昌旭初、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永腾公司、湘商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腾公司、湘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湘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上诉人永腾公司、湘商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