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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临沂市双龙塑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临沂市双龙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53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法定代表人武博,总经理被告临沂市双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洪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姜兆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双龙塑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双龙塑料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5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