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代军亮与崔胜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军亮,崔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代军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胜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军亮与被执行人崔胜民借款合同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崔胜民每月工资中留500元生活费外,其余全部扣留至申请人代军亮名下,由于扣留时间较长,申请人代军亮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王树明审判员 吴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