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海法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淑清拒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海法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尊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淑清,女,汉族,海林市山市镇卫生院护士,住所地海林市山市镇。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海市监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动缴纳罚款,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海市监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市监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应准予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市监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王淑清于2016年3月15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宇光代理审判员 徐荣发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郝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