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张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107号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双月村娥公塘组18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贻。委托代理人赵新海,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磊,农民。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数字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