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解仁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解仁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24号罪犯解仁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66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仁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4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解仁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解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解仁华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解仁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仁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