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现年58岁许。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案件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月息12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石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