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崔艳宾与王迎利、张建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宾,王迎利,张建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36号原告崔艳宾。委托代理人樊梨花,修武县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迎利。委托代理人史威敏,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岗。原告崔艳宾与被告王迎利、张建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艳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岗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宾撤回对被告张建岗的起诉。审判员 杜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