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贸易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食品有限公司,李冠庆,杨兰光,王树桦,李挚,李明德,李冠武,李云鹤,李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98号申请人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北、兴安路西中南世纪城**号楼02。法定代表人:郭建树,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海惠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老河口。法定代表人:李冠清,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海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道口工业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冠清,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海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明德,经理。被执行人李冠庆。被执行人杨兰光。被执行人王树桦。被执行人李挚。被执行人李明德。被执行人李冠武。被执行人李云鹤。被执行人李冠奎。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挚、李冠奎、李冠庆、李冠武、李明德、李云鹤、王树桦、杨兰光、寿光海慧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慧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挚、李冠奎、李冠庆、李冠武、李明德、李云鹤、王树桦、杨兰光、寿光海慧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慧养殖有限公司、寿光市海惠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93901.3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