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霸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永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霸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红,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霸州市。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于2015年12月25日决定并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指控被告人陈永红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霸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永红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重审过程中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重审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红及其辩护人张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3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永红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因占地盖房和赵某1发生纠纷,后陈永红将赵某1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赵某1的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永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2、王某1、赵某3、李某、邵某、刘某、田某、陈某1、陈某2、曹某1、王某2、王某3、杜某1、陈某3、杜某2、赵某4、赵某5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永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红辩称,1、自己没在案发现场;2、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有110出警记录;3、赵某1没有与其他人员一起验伤,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4、证据笔录中有多人提出陈永红用拳头打伤赵某1,左脸眼下方,但是鉴定结论是鼻部双侧骨折,证人多人提出场面混乱,但却清楚看到这一镜头;5、出警记录录像和原始勘查笔录丢失,但坚持调取原始录像和笔录;6、没有收到过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签字不是陈永红本人签的,提出过笔迹鉴定申请,公安机关给开了一个证明,廊坊刑警支队不具备鉴定条件,笔迹鉴定和伤情鉴定没有做成。综上,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采取的是逆推法。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医院诊断只是鼻骨骨折,没有上颌骨骨折,不应构成轻伤。请求对被告人做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永红组织田某、曹某1、陈某1、陈某2、曹某2、曹某3等人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大牌坊斜对面附近盖房,赵某3、赵某2、赵某1(受害人)、刘某、王某1、李某、邵某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因盖房占地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斗,赵某1受伤。2011年7月31日16时30分,赵某1入住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2011年8月2日出院。赵某1病历出院记录显示:“入院情况患者因头面外伤3小时入院。T36.5℃,P75/分,R16/分,BP120/80mmHg。神志清醒,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无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头颅无畸形,外鼻,鼻根部压痛。双侧瞳孔正大等园(圆),对光灵敏,颈软,无抵抗感,无静脉充盈,气管位置居中,正常,无肋间隙增宽,前胸多处皮肤划伤,叩诊双肺呈清音,清音(原文如此),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75次/分,节律齐,无杂音,腹部平坦,无腹部压痛,无腹部反跳痛,未触及肝,未触及脾脏,双下肢无凹陷性浮肿。生理反射正常存在,病理征未引出。入院诊断1鼻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血尿常规检查,给予活血化瘀,止疼等药物对症治疗,病情平稳2011-8-2签字出院。出院诊断1鼻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出院情况患者诉鼻部疼痛,一般情况可。查体:神清语利,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无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头颅无畸形,外鼻,鼻根部压痛。双侧瞳孔正大等园(圆),对光灵敏,颈软,无抵抗感,无静脉充盈,气管位置居中,无肋间隙增宽,前胸多处皮肤划伤,叩诊双肺呈清音,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72次/分,节律齐,无杂音,腹部平坦,无腹部压痛,无腹部反跳痛,未触及肝,未触及脾脏,双下肢无凹陷性浮肿。生理反射正常存在,病理征未引出。”其病历中另显示:“2011-7-31本院鼻骨CT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略有错位。双侧筛窦,上颌窦粘膜肥厚,双上颌窦见多个大小不等粘膜下囊肿。”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永红证言:1)2011年7月31日8时40分至9时45分在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陈述:2011年7月31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其开车至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大牌坊斜对面自家房基地处,看见赵某1及其父亲赵某3、母亲、妻子正扒其刚垒到半米高的房墙,其妻子田某、母亲曹某1、姐姐陈某2和对方理论,其上前规劝无效,就到一旁打电话报警去了,等其再回到现场,架已打完,赵某2脸上有血,倒在前沿上,赵某1在前沿坐着,脸部和身上都有血,赵某1的妻子在西房山处坐着,头部流着血,赵某1的母亲和父亲也躺在西房山那儿。陈永红的妻子和母亲也在西房山那躺着,其妻子脸上有血,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陈永红自己未参与打架。打架的起因是,其盖房所占宅基地,赵某1一方主张是占用他家的耕地,2011年7月29日,两家就因此发生了争吵和推搡,其就报过警,派出所也出警了,但纠纷未解决。2)被告人陈永红于2013年2月19日、4月16日对于打架过程的供述和2011年7月31日供述基本一致,但否认双方有明显外伤。2、被害人赵某1于2011年8月3日9时17分至9时35分陈述: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父亲赵某3、二哥赵某2、母亲刘某、妻子李某、大嫂王某1、二嫂邵某来到案发现场,看到陈永红和他母亲、妻子还有表兄弟们正在争议土地盖房,其父亲就坐在墙头上不让他们盖,他们就把其父亲推倒在地,其妻子上前与他们嚷了起来,后双方就打了起来,其看见妻子挨了一砖头,其上前想看看妻子,对方阻拦,这时陈永红过来抡起拳头打在其左脸眼下部位,其就被打懵了,后又过来三、四个人打其,没看清是谁。3、证人赵某2(赵某1二哥)证言:1)2011年7月31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打架的时候,其看见陈永红、曹某3、曹某2还有几个人围着赵某1打,具体的也没顾得上看。2)2014年6月19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打架的时候,看到陈永红用拳头打在赵某1脸上,打的赵某1的正脸部。4、证人王某1(赵某1大嫂)2011年8月3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王某1等人到地里去看看,看到陈永红一家正在盖房,其公公赵某3就坐在墙头上不让他们盖,对方上来几个人拉着赵某3,陈永红上来打了赵某3胸部两拳,赵某1上去拦,对方过来几个人拉着赵某1,陈永红抡起拳头打在赵某1左脸眼下部位,那些拦着赵某1的人也打赵某1。当时人很多,场面很乱,其在推别人的时候,陈永红的姐姐用砖头打了其后腰一下,其没还手,一扭头看见其婆婆、李某、赵某2等人都被打倒在地,都有血,赵某1也浑身是血躺在地上,脸也肿了。这时对方不打了,过了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120的车也来了,把受伤的送医院了。5、证人赵某3(赵某1父亲)2011年8月3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看到陈永红和其亲戚们在争议土地盖房,其和妻子就坐在墙头上不让他们盖,其儿子们也阻拦他们盖房,说着说着就说恼了,其感觉有人从背后用力推了一下,其就被推倒在地不省人事了,倒地的时候其看到曹某2和曹某3在其眼前,然后就晕过去了,其有高血压的毛病,当时高血压也上来了。当时其这方有其和二儿子赵某2、老儿子赵某1、妻子刘某、儿媳王某1、李某、邵某,陈永红方有陈永红、其母亲、两个姐姐、表兄弟及外甥们、本村的曹某2、曹某3。6、证人李某(赵某1妻子)2011年8月4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家人看到陈永红和其亲戚们在争议土地盖房,就上前阻拦,其公公坐在墙头上,后来双方说恼了,陈永红上来打了其婆婆身上一拳,其丈夫赵某1就过去了,陈永红用拳头打了赵某1左脸一拳,这时陈永红的姐姐从后面拽住其头发,陈永红的儿子用砖砸了其头顶左侧一下,陈永红的外甥过来用砖打了其头顶一下,其就被打蒙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7、证人邵某(赵某2妻子)2011年8月4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家人看到陈永红和其亲戚们在争议土地盖房,其公公就坐在墙头上不让他们盖,双方说着说着就说恼了,陈永红他们就把其家人围了起来,因为他们不认识其,其没有被围,其一看不好要打架,就到一旁打电话报警了。等其回到现场,架已打完,看见丈夫赵某2倒在房前,左脸部有一个口子,赵某1鼻部和左脸部肿了,身上有血,李某头顶左侧有个口子,流着血,其公公、婆婆躺在地上,对方有一妇女在地上坐着,看到警察就躺在地上了。8、证人刘某(赵某1母亲)2011年8月5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家人看到陈永红和他亲戚们在争议土地盖房,其和丈夫就坐在墙头上不让他们盖,说着说着就说恼了,他们上来几个人就拉着其丈夫,陈永红的(笔录中有的字)把其拽起来用右手打了其肩上一拳,其就倒在地上动不了了,这时双方就打起来了,人很多,其也没看清,过了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120的车也来了,把受伤的人送医院了。9、证人田某(陈永红妻子)2011年8月8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50分许,其和丈夫陈永红在张庄村大牌子附近盖房,赵某1等人开着面包车来了,下车后什么也没说,李双梅(赵某1妻子李某)就扒其家西房山的砖,其上去拦着,李某用手抓住其头发,赵某1从后面踹了其腰一脚,接着又扇了其头部两三个耳光,其就晕过去了,等其醒来的时候已在医院了。10、证人陈某1(陈永红姐姐)2011年8月30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家人正在给弟弟陈永红盖房,赵某1及其家人来到现场阻止盖房,赵某1妻子李某上前扒墙砖,田某上前拦着,李某用手抓住田某头发,田某用手抓挠李某身上,赵某1上来用右手打了田某头部几下,接着用脚踹了她臀部一脚,田某就晕倒在地。这时曹某1、陈永红、陈永红的儿子、陈某2和赵某2、邵某、赵某3、刘小杏、王某1互相打起来,其上前拦着赵某3的大儿媳(王某1),此时发现赵某3夫妇、赵某2在地上躺着,双方就停止了打架。其这一方田某、曹某1、陈某2、陈永红的儿子受伤了,对方是否受伤不清楚。陈永红和赵某1没有打架。11、证人陈某2(陈永红妹妹)2011年8月30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许,其和哥哥陈永红及其他亲属们正看着施工队给陈永红盖房,赵某1及其家人来到现场阻止,赵某1妻子李某上前扒墙砖,田某上前拦着,被李某抓住头发按倒在地,这时其这一方曹某1、陈永红等人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其上前拦李某,赵某1上来左手拽住田某头发,右手打了田某头部几下,田某被打晕,其上前拦赵某1,被赵某1推了一跤,右胳膊肘被磕破了,这时其姐姐陈某1拦住了赵某1。后来不知谁报了警,双方就停止了打架。12、证人曹某1(陈永红母亲)2011年11月9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大儿媳田某在大儿陈永红盖房的地待着,这时来了一辆面包车停在盖房现场,其过去看是谁,赵某1和其一家人从车里出来,赵某2上前扒房砖,其用手推赵某2,赵某2一回手打了其肩膀一下,其摔倒在地,其从地上起来时看到赵某1媳妇用手抓着田某的头发,其就将赵某1媳妇推倒,赵某1媳妇也松了手,这时陈某1、陈某2过来将其搂住。然后,其侄子陈某3和曹某2来了,曹某2和赵某2推搡在一起,赵某2把曹某2推倒压在他身上,其弟弟曹老五用手一拉赵某2,曹某2翻身将赵某2压在下面,赵某2的父亲把一块砖朝曹某2扔过来,曹某2一躲,正好砸在赵某2脸上。过了一会儿,其看到大儿陈永红来了,陈永红就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其发现赵某1胸部有抓伤。13、证人王某2(时任张庄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明陈永红盖房占地与赵某1家有争议。14、证人王某3(1984年至2003年任张庄村党支部书记)证言:陈永红盖房占地有没有房基地手续不清楚,但1996年7月30日其任书记时,村里给其开过房基地证明,根据该证明,没有占有赵某1家承包地。15、证人杜某1、陈某3在公安机关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陈永红和赵某1两家打架了,双方均有人受伤,怎么打的不清楚。16、证人杜某22014年1月27日在公安机关证言:2011年7、8月份,其开车经过陈永红盖房处,看到陈秋红和赵某6互相推搡了几下,当时赵某1在一辆面包车上坐着了。其在那里呆了一会儿就走了。17、证人赵某42014年5月12日在公安机关证言:其和赵某1是一个老祖的兄弟,和陈永红是一个村的乡亲。2011年7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骑车经过陈永红盖房处附近,看见陈永红和他的家人正跟赵某1、赵某2、赵某6等人吵架,其知道两家因为盖房有矛盾,便走过去看,走到化工厂门口的时候,陈永红从化工厂跑出来,嘴里嚷嚷着“揍他们”,其对陈永红说“你怎么还动手啊”,陈永红没说话,从地上捡了块砖头,朝着赵某1就过去了,随后冲着赵某1脑袋砸了下去,具体砸在哪里记不清了。接着两家就打了起来,打了大概三分钟,就不打了,其看见赵某2、赵某3、刘某、赵某1、李某、陈某1、陈永红的妈和媳妇都躺在了地上,赵某1脸上有血,赵某2脸上有道口子流血了。过了会儿,警察就到了。18、证人赵某6(赵某2、赵某1的哥哥)2014年5月13日证言:2011年7月31日案发那天,其因为脚趾有伤,就没有去案发现场,因为赵某1他们去了半个多小时一直没有回来,其就去现场看看,到了现场看到其父亲赵某3、弟弟赵某2、赵某1在地上躺着,都受了伤。过了一会儿,120的车就来了,把赵某1、赵某2和李某送医院了。19、证人赵某5(当时给陈永红盖房工人)2014年6月16日在公安机关证言:证实盖房的时候陈永红家和别人打架了,怎么打的没看见。20、霸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法医学2011年8月1日出具霸公鉴(法检)字[2011]第53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检验:(一)关于就医病历材料摘要:(1)、霸州市鑫泰医院诊断证明(日期:2011.8.1):印象: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2)、2011年7月31日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检查号:172117):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略有错位。双侧筛窦,上颌窦粘膜肥厚,双上颌窦见多个大小不等粘膜下囊肿。(3)、2011年8月1日霸州市鑫泰医院CT诊断报告(检查号:2986):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略有错位。(二)检查所见,左侧头顶部有2×3cm肿胀并有1.5cm表皮剥脱,鼻背部左侧轻度肿胀,胸部有多处散在的广泛条状、点状表皮剥脱,右肩部有条状表皮剥脱。伤情鉴定意见:赵某1,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十条(一)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规定,鉴定意见为轻伤。赵某1病历显示:“入院情况患者因头面外伤3小时入院。T36.5℃,P75/分,R16/分,BP120/80mmHg。神志清醒,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无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头颅无畸形,外鼻,鼻根部压痛。双侧瞳孔正大等园(圆),对光灵敏,颈软,无抵抗感,无静脉充盈,气管位置居中,正常,无肋间隙增宽,前胸多处皮肤划伤,叩诊双肺呈清音,清音(原文如此),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75次/分,节律齐,无杂音,腹部平坦,无腹部压痛,无腹部反跳痛,未触及肝,未触及脾脏,双下肢无凹陷性浮肿。生理反射正常存在,病理征未引出。入院诊断1鼻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血尿常规检查,给予活血化瘀,止疼等药物对症治疗,病情平稳2011-8-2签字出院。出院诊断1鼻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出院情况患者诉鼻部疼痛,一般情况可。查体:神清语利,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无全身浅表淋巴结肿大,头颅无畸形,外鼻,鼻根部压痛。双侧瞳孔正大等园(圆),对光灵敏,颈软,无抵抗感,无静脉充盈,气管位置居中,无肋间隙增宽,前胸多处皮肤划伤,叩诊双肺呈清音,未闻及干湿啰音,心率72次/分,节律齐,无杂音,腹部平坦,无腹部压痛,无腹部反跳痛,未触及肝,未触及脾脏,双下肢无凹陷性浮肿。生理反射正常存在,病理征未引出。”其病历中另显示:“2011-7-31本院鼻骨CT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略有错位。双侧筛窦,上颌窦粘膜肥厚,双上颌窦见多个大小不等粘膜下囊肿。”21、赵某3与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村委会1999年4月1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土地承包情况。22、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查询霸州市公安局报警服务台,2011年7月31日7时42分和7时47分,陈永红用138××××8300手机向110报警指挥中心两次报警,通话时间分别为12秒和10秒。23、2014年10月10日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情况说明:2011年7月31日7时许,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接到报警,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大牌坊斜对过陈永红家盖房的工地上,有人打架。接报后,岔河集派出所民警刘卫东带领巡警姜立威协勤王东静出警。到达现场后控制局面,安排受伤人员到医院就医。赵某1向出警人员表示愿意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出警人员将赵某1带到岔河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不久,赵某1称疼痛需要就医,赵某1离开派出所到医院就医。在派出所期间时间短暂,没有为赵某1制作询问笔录。24、2015年9月11日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情况说明:2011年7月31日7时45分,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大牌坊斜对过陈永红家盖房的工地上,张庄村的陈永红一家与赵某2一家因盖房占地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两家打架。岔河集派出所接报案后,指导员马洪生、民警刘卫东带领巡警出警,对现场情况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指导员马洪生于2014年离岗,民警刘卫东已经调其他单位工作,现场录像由于保管不善资料丢失。25、2015年9月7日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情况说明:2011年7月31日7时45分,在霸州市岔河集乡张庄村大牌坊斜对过陈永红家盖房的工地上,张庄村的陈永红一家与赵某2一家因盖房占地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两家打架。2011年8月1日经霸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赵某1的伤情为轻伤。岔河集派出所民警将赵某1伤情通知赵某1和陈永红,由于疏忽鉴定结论通知书未加盖霸州市公安局公章。26、2015年10月8日霸州市公安局岔河集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9月5日岔河集派出所民警联系廊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文检室陈支队长出差无法鉴定,回来还需要一个星期。2015年9月14日,陈支队长回到单位,岔河集派出所民警将材料报至刑警支队文检室对陈永红签字进行鉴定。陈支队长称鉴定需要一个星期时间,9月22日拿结果。2015年9月22日和刑警支队文检室联系,文检室小刘出差,无法进行鉴定,一个星期后回来。2015年9月28日和刑警支队文检室陈支队长联系,陈支队长称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鉴定。2015年9月30日岔河集派出所民警到刑警支队文检室找到陈支队长,刑警支队文检室现有水平无法鉴定,将材料取回。27、证人曹艳德自书证明一份(辩方提供),证明陈永红没有打赵某1。28、李国元自书证明一份(辩方提供),证明在案发当天12时在案发现场看到了赵某1。29、证人曹某4(陈永红舅舅)2014年6月19日在公安机关证言(辩方提供):案发那天,其在陈永红那帮着盖房。大约7点左右,赵某1一家开着面包车过来,下车后就阻拦施工、扒砖拽线,陈永红家里人和对方理论,越说越激烈,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打了陈永红姐姐曹某1和陈某1,陈永红这一方男的没有动手,只是拦着了。打了三分钟左右,就不打了,后来陈永红就报警了。30、证人曹某3(陈永红表弟)2014年6月5日在公安机关证言(辩方提供):案发那天,其在陈永红那帮着盖房,干了一会儿,赵某1一家八个人来到现场拽线子、扒砖,陈永红的母亲、妻子、妹妹就上前和对方抓挠起来,抓挠了一、二分钟,对方除赵某1和赵某6外都躺在地上了,陈永红的妻子和母亲也躺在地上。在双方打架的时候,陈永红正在报警。31、证人曹某2(陈永红表弟)2014年6月7日在公安机关证言(辩方提供):内容和曹某3证言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法律特征。就本案而言,存在以下疑点:一、陈永红对赵某1是否有伤害行为及伤害部位。能够证明被告人陈永红伤害赵某1的证据包括:受害人赵某12011年8月3日陈述、王某1(赵某1大嫂)2011年8月3日证言、李某(赵某1妻子)2011年8月4日证言、赵某2(赵某1二哥)2014年6月19日证言、赵某4(赵某1堂叔伯兄弟)2014年5月12日证言,其中赵某1、赵某2、王某1、李某称陈永红用拳头打了赵某1的左脸眼下部,赵某4称陈永红用砖头砸了赵某1头部,且证据均非案发当日所取。案发当日反映打架经过的证据,侦查卷宗中只有对陈永红和赵某2的询问笔录,其中赵某2称看见陈永红、曹某2、曹某3围着赵某1打,具体的没顾得上看,陈永红称其见双方要打架并劝阻无效后到一旁打电话报警,报警回来打架已结束,双方均有人受伤,其后的两次供述与最初陈述基本一致,且其打电话报警的情节已经通过查询公安局报警服务台得到证实。被告人陈永红一方亲属的证言,除了陈某2陈述中有“曹某1、陈永红等人和对方打了起来”之内容,其他证言中未提到陈永红殴打对方的情节。二、是否造成了轻伤的后果。赵某1病历中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1鼻骨骨折2软组织损伤”;经霸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检验,赵某1为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断端略有错位。霸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法医学2011年8月1日出具霸公鉴(法检)字[2011]第53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第十条(一)款、第十三条规定,赵某1的伤情为轻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为“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第二章第十三条的具体规定为“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霸州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未加盖霸州市公安局公章,陈永红否认公安机关给其送达了该鉴定结论通知书,并称该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字,侦查机关出具的陈永红签字不能鉴定的相关办案说明,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未向陈永红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合理怀疑,因此霸州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法医学2011年8月1日出具霸公鉴(法检)字[2011]第53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可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的证据不足。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轻伤后果系被告人陈永红造成,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红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崔仰光代理审判员 王新峰代理审判员 董妍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一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