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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安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4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烧锅镇乡新发村淘沟子北沿17-66林班及17-67林班,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林业鉴定:这两块林地已经全部被被告人孙某甲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花生总面积为2.3顷,折合面积34.5亩。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证人王某甲、郑某某、刘某某、孙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烧锅镇乡新发村淘沟子北沿17-66林班及17-67林班,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林业鉴定:这两块林地已经全部被被告人孙某甲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花生总面积为2.3顷,折合面积34.5亩。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到案经过。(2)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开垦林地面积。(3)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孙某甲开垦林地面积。(4)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甲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实,我反应烧锅镇乡新发村村民孙某甲在烧锅镇新发村淘沟子北的两块林地,都被孙某甲种植农作物了,挨着我的林地。这两块林地大约能有2公顷左右。以前这两块地都是大树,后来树放完了,他就开始种地了。谁放的树我不清楚。孙某甲在林地里面种过绿豆、黄烟、花生,孙某甲在林地里面种植农作物,是否经过林业部门审批我不清楚。(2)证人郑某某证实,我是大安市烧锅镇乡林业站站长。大安市烧锅镇乡新发村淘沟子北沿新发8-66林班是王某乙的林地,8-67林班是孙某甲的林地,8-66号林班1.1公顷,8-67号林班是1.2公顷,这个面积是2006年现有林调查的面积。我在2015年春天的时候给孙某甲下过造林通知书,他找我说要换地造林,我当时告诉他换地造林可以,但是最后他找的还是采伐迹地,是新丰8-52号林班,不属于异地还林。这两块林地是孙某甲在耕种。(3)证人刘某某证实,2004年,我卖过孙某甲地,那块地是我的树地,也没有树照,当时地里也没有树,他要买,我就卖给他了,一共8,000.00元,就口头协议。大约1.5公顷,那块地是树地,林班号和具体面积乡上林业站有记载。(4)证人孙某乙证实,我以前有树地,是我买舍利镇王某乙的树地,当时树没有多少,我买来直接就和我哥孙某甲换地了,后来他卖给谁,什么时间采伐,谁采伐的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王某乙证实,烧锅镇乡新发村从围子屯西北淘沟北沿挨着孙某甲的林地有我的树地,面积大约1晌多地。这树地不是我的,我2009年卖给孙某乙了。当时我卖这块树地的时候就是连地带树地一起转让的,以后放树和还林我都不管了。(6)证人王某丙证实,我于2012年春天开始包孙某甲的地,种到2013年年末,第一年种黄烟了,第二年种花生了,位置在新发村丛家窝棚淘沟子北沿。我不知道我包的地是林地,我包地之前这块地是绿豆茬。(7)证人吕某某证实,我于2011年我听别人说孙某甲的树地放树了,我就去问他树地,包不包,他说包,然后我们俩谈的是我抠树疙瘩,就顶地租了,我就种了一年,我们是口头协议。树地的位置在烧锅镇乡新发村丛家窝棚屯淘沟北沿,两块地挨着,能有3公顷地,我种的绿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大安市烧锅镇乡新发村淘沟子北沿新发8-66、8-67号林班的林地现在是我在耕种。新发8-66林班的林地是舍力王某乙的,新发8-67号林班的林地是我自己的。这两个林班的树是什么时间采伐的我记不清了,反正是我放完树,就把地包出去了,我承包了3年,自己种了2年地。王某乙的树地我不知道是谁放的,我的树地是烧锅镇吴连河放的。王某乙的林地卖给孙某乙了,卖给孙某乙之后我就和他换地了,我用我的耕地和孙某乙换的林地,这两块地2011年-2013年的时候让我承包给别人了,2014年开始是我自己种的地,我一直种的花生。我和孙某乙换地的时候地里有树,都是小老树,没有多少棵了。我和孙某乙换的地的树让我卖给一个安广的人了,他买我树的时候一共花了3,000.00元,直接就给我了,放的时候我没在家,我回来的时候树枝子都拉走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放的。我2011年的时候承包给烧锅镇乡大黑于屯的吕某某了,他种了一年绿豆,2012年、2013年的时候就让我承包给乐胜乡丁五家屯的王某丙了,他2012年的时候种的黄烟,2013年的时候种的花生。我包给吕某某时和他讲的是两块地,一共3公顷,他给我抠树疙瘩,我让他白种一年地;和王某丙讲的是我的两块地,一共3公顷,2年7,500.00元,我们都是口头协议。新发8-66号林班的面积是1.1公顷,新发8-67号林班的面积是0.96公顷,实际地的面积能有3公顷。2014年我在新发8-66号林班种了1.4公顷的花生、在新发8-67号林班种了1.6公顷左右的花生。我在这两块林地耕种农作物没有人批准。这两块林地放完树没有还林,是因为我在别的地块上种的树,顶的这两块林地。我顶这两块林地的树是在新平村双山子西南,种的树面积能有1.7公顷地,是两块地挨着。双山子西南的地是2014年的时候我去新民村刘某某家给了他8,000.00元,就算我买他的地了,当时他和我说是山地,我后来听林业站站长郑某某说那两块地是树地。我换地植树我跟烧锅镇乡林业站站长郑某某说了,他告诉我说可以换地植树。2015年春天,烧锅镇乡林业站给我下过造林通知书。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