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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段瑞涛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44号罪犯段瑞涛,农民。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封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瑞涛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于2015年4月3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段瑞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段瑞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4年7月份,河南绿生堂金银花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封丘县火王庄东南地建厂,占用了火王庄村的土地。被告人段瑞涛伙同他人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后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7月12日将1.6万元交给段瑞涛,以避免施工被段瑞涛阻挠与干涉。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段瑞涛伙同他人在食品厂内将被害人吕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瑞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累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瑞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瑞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