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新杰与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杰,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373号原告蔡新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继红,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杰与被告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新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杨继红位于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蔡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继红位于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