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滕清、滕虹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冯玉文,滕清,滕虹,宋同爱,滕志刚,张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0号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玉文。被申请人滕清,电话被申请人滕虹,电话被申请人宋同爱,电话被申请人滕志刚,电话被申请人张翠群,电话申请人高密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清、滕虹宋同爱、滕志刚、张翠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