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75号原告杨某某,1970年8月18日生,男,汉族,住个旧市。被告沈某某,1976年9月3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时 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