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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175号原告杨某某,1970年8月18日生,男,汉族,住个旧市。被告沈某某,1976年9月3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时 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