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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沈晗晨、浙江凯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52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森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杭州卡勒佳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创辉塑胶有限公司、沈晗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05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