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温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温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温汝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汝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汝德未能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冻结温汝德名下的车辆一部但始终未发现该车辆的具体位置,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中华其它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48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