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刑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27号。负责人:杨某,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的(2015)新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冯某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