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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刑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27号。负责人:杨某,行长。被执行人:冯某。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做出的(2015)新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冯某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