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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执字第0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雷军胜与马保平、秦军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胜,马保平,秦军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新执字第00130-4号申请执行人雷军胜,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耀州区人。,住董家河镇孝北村车站102号,证件号码:610221197008104137。被执行人马保平,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号北,证件号码:610222196102141016。被执行人秦军环,女,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号北,系马保平之妻。,证件号码:610629196801220086。雷军胜与马保平、秦军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新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保平、秦军环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雷军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马保平、秦军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雷军胜支付案件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00元。因马保平与秦军环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冻结马保平、秦军环银行账户并扣划5070元,查封了马保平、秦军环名下位于铜川市新区金漠西路的房产(面积为2111.7平方米)。同日公告送达了冻结、扣划及查封裁定书。2015年11月2日依法查封马保平名下所有的陕B069**东风牌大型汽车和陕B110**奥迪小型汽车的车户,同日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2015年11月6日依法冻结马保平在农业银行存款。两次共计扣划马保平银行存款10700元。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雷军胜以目前不便于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为由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发现被执行人后向法院递交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孟楠领取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雷军胜领取案件款545010650元,本案执行费5050元由被被执行人于鹏马保平、秦军环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2010)铜耀法新民初字第1270040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500000元中106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44015元中54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连  力人民陪审员 郝  署  英人民陪审员 赵  新  民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一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鹏飞谢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