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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惠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77号罪犯李惠,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做出(2009)个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红中刑执字第第3550号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