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8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1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728民初58号原告齐某,男,汉族。被告程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元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十)举行了订婚仪式。2016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镇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过门生活)。后原告以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性格不合为由,不愿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订婚花去彩礼金40000元,水礼人情、衣物等花去12680元,现要求被告返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二、被告程某自愿返还原告齐某彩礼金40000元。三、原告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收取150元,原告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元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