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与李新明、李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李新明,李小明,李谋祥,李谋社,刘六保,李五兴,肖红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负责人陈顺祥,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清,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明,男,汉族,1950年6月29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小明,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谋祥,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谋社,男,汉族,1943年10月1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刘六保,男,汉族,1943年12月16日生,住赤壁市,被告李五兴,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生,住赤壁市,被告肖红松,男,汉族,1959年1月29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诉被告李新明、李小明、李谋祥、李谋社、刘六保、李五兴、肖红松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市官塘镇泉口村十三组负担。审 判 长 钟 声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赵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饶志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