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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道秀与厉卫群、冯兵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道秀,厉卫群,冯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徐道秀。被执行人厉卫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冯兵国,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徐道秀与被执行人厉卫群、冯兵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道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65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第一期款项人民币2万元,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09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