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伟、龙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龙金波,唐田,郭康,钟润金,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9号申请人李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龙金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唐田,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郭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锦江区。被申请人钟润金,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2栋1单元7楼701号。法定代表人龙金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龙金波、唐田、郭康、钟润金、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佳于2016年1月2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龙金波、唐田、郭康、钟润金、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伟提供担保的4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