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姜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黄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靖宏、杜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姜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中商百货门口的展销会上以950元的价格购买一枚圆柱形象牙制品,之后不慎将该象牙制品摔裂。2015年4月,姜某将该象牙制品加工成一枚椭圆形平安扣,以550元价格卖给其同学张某(另案处理),同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张某家中查获该象牙制品疑似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象牙制品疑似物为象牙制品,重量为0.024kg,价值人民币1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姜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姜某的个人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已缴纳)。二、以上象牙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玲俐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