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俊廷与被执行人郝红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廷,郝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韩俊廷,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高家湾村人。被执行人郝红萍,女,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华兴东路海华名园B区4号楼B4栋1单元1802西,系卫国平之妻。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韩俊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五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卫国平、郝红萍名下华兴东路北延平街东海华名苑B区4号楼B4栋1单元18楼1802西商品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韩俊廷名下。二、申请执行人韩俊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柴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