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唐自勇与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勇,谭大伦,钟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9号原告:唐自勇,女,1973年10月11日,汉族。被告:谭大伦,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引珍,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勇诉被告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自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自勇诉被告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唐自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