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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唐自勇与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勇,谭大伦,钟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9号原告:唐自勇,女,1973年10月11日,汉族。被告:谭大伦,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引珍,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勇诉被告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自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唐自勇诉被告谭大伦、钟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唐自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