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道法与史根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道法,史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4176号申请执行人黄道法,经商。被执行人史根松。申请执行人黄道法与被执行人史根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史根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道法货款计人民币67515元,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黄道法负担95元,史根松负担14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本院至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均无可执行的存款线索;本院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暂无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4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江金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