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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魏周茂诉任艳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周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民终1号上诉人魏周茂,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上诉人魏周茂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一初字第9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魏周茂称,本案之诉与马古伯诉任艳洁、王伟、魏周茂一案的起诉(简称前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是:1、两案的诉讼主体不同。前诉一案不但包括本案当事人,还包括马古伯。2、两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前诉一案,魏周茂、王伟、任艳杰都是被告;本案,魏周茂是原告,任艳杰是被告。3、前诉一案针对奥德威商务酒店的经营权和房屋租金,本案针对魏周茂退伙及退伙后所产生的房屋租金及酒店经营中的利益划分问题。本案诉讼请求是确认魏周茂已经退伙,在魏周茂退伙后酒店债务应由任艳洁承担,与马古伯的诉讼请求不同。因此,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存在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指令林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5年11月19日魏周茂向林芝县人民法院提出对任艳洁及第三人王伟关于合伙协议纠纷的起诉之前,本院已经对马古伯与任艳洁、王伟、魏周茂之间的纠纷即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责任承担相关事项进行了审理,形成了生效判决,即(2015)林中民一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当事人魏周茂、王伟、任艳洁,与前诉一案当事人身份信息一致。诉讼标的方面,前诉一案不但对魏周茂、王伟、任艳洁三合伙人与马古伯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事实和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且对魏周茂、王伟、任艳洁三合伙人之间的结伙、退伙相关事实进行审理,认定了其三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和其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诉讼标的,即请求法院认定结伙、退伙相关事实,裁判三合伙人如何承担对外债务,与前诉一案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方面,本案魏周茂请求确认其2012年12月10日退出合伙,前诉一案已经对该事实进行了认定;请求由任艳洁承担前诉一案中魏周茂应当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否定前诉一案的裁判结果。综上,本院认定,魏周茂关于(2015)林民一初字第93号一案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林芝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魏周茂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尼  珍代理审判员 达娃央宗代理审判员 李 俊 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顿珠次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