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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九霞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九霞,张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彭九霞,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树军,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彭九霞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44559.67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44559.67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