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才盈与曾庆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才盈,曾庆泼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413号原告翟才盈,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泼,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才盈与被告曾庆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翟才盈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才盈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翟才盈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彰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