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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沙涛、张嵩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涛,张嵩,年洪国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290号原告:沙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玉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嵩,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第三人:年洪国,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涛诉被告张嵩、第三人年洪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交纳),由原告沙涛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