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周建梅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廖辉,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涵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廖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许,被告人周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巷1号接受附近群众违法行为人陈某、蒙某兰等人进行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的赌博活动,至2015年11月5日总共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15445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提取笔录、通话记录、借记卡资料、手机短信截图等,证人陈某、蒙某兰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参与六合彩写单时间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浪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乙华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