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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韩士良与苏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良,苏广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3号原告韩士良,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苏广伟,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良与被告苏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士良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士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士良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