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韩士良与苏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良,苏广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63号原告韩士良,男,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苏广伟,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士良与被告苏广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士良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士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士良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