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平措朗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措朗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刑初37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措朗杰,男,1990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羊八井检查站民警抓获后移交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羁押,2015年11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措朗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宗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措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平措朗杰在本市某招待所207号房间内,趁该房间无人之际,从被害人边某的衣服口袋内窃取现金4810元及一沓收据。现追回赃款4000元,并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平措朗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平措朗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边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赃款照片、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措朗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平措朗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盗部分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措朗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曲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德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