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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卓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37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卓涛,男,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